何謂選擇權?
選擇權的定義
首先我們簡單的敘述,何謂選擇權?
選擇權是一種契約,其買方有權利但沒有義務,在未來的特定日期或之前,以特定的價格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量的標的物。
而所謂的選擇權,即是指標的物為期貨合約的選擇權,所以形成一種衍生性商品的再衍生金融工具。依據我國的國外期貨交易法第四條的定義:「期貨選擇權契約:指依國外期貨交易所之交易規則所定,期貨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選擇權或售出選擇權,於特定期限內,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期貨之契約;或期貨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選擇權約定履行義務之契約。」
選擇權的構成七項要
一、 選擇權的性質:
1. 購入現貨的權利,稱作買權 (CALL)。
2. 售出現貨的權利,稱作賣權 (PUT)。
二、 享受權利者和負擔或有義務者:
1. 享受權利者即為選擇權之買方,或稱作持有人。
2. 有權利但無義務履約,所以必定在履約可獲利時執行權利。
3. 負擔或有義務者即為賣方,先收取買方所支付之權利金,當買方要求履約時,有義務依約履行。為防止有違約之虞,故賣方需繳交保證金。
4. 選擇權的一大特色即為權利和義務的不對稱職務。
三、 選擇權的權利期間:買方權利的行使有一期限,稱作到期日或失效日,而到期日距今的時間即為權利期間。
四、 選擇權的標的物:期貨有不同的交割月份,以S&P580股價指數期貨而言,有三、六、九和十二月份到期的合約,但選擇權的到期日每月皆有,因此中間月份到期的選擇權皆以近月份期貨為標的物,例如九六年十月、十ㄧ月和十二月到期的S&P580選擇權皆以九六年十二月到期的S&P580期貨為標的物。
五、 履約價格 (Exercise Price或Strike Price):買賣雙方可自行挑選買權或賣權的執行價格,若買方要求履約,則以此特定價格形成期貨的買進或賣出部位,因此不同的履約價格形成各別的選擇權契約。
六、 權利金 (Premium):即選擇權的價格。買方在進場時即支付權利金予賣方以取得權利。
七、 形式:選擇權一般皆為美式選擇權,即在到期日之前任何時點,買方皆可要求履約。
影響選擇權價格的因素
擇權是期貨的衍生性商品,因此其價格必受期貨價格的影響。很明顯地,若期貨目前價格上揚,則買權必跟著水漲船高,而賣權價格則降低,這是隨著行情而改變。
其二考慮履約價格的高低,履約價低的買權其權利金必然高,因為買方有以較低價格買進的權利;反之一個賣權則在履約價高時較昂貴。
其三為無風險利率的影響。利率越高,履約價格經折現後價值會愈低,因此對買權的影響是正向的,即價格變高;而對賣權是負向的影響。
其次讓我們討論權利期間和期貨價格波動兩項因素。權利期間愈長,則不論買權和賣權此兩種權利可行使的期限加長,權利金自然要多付,因此皆為正向的關係;期貨價格波動性,通常用價格差來衡量。波動性愈大的期貨商品其選擇權的價格愈高。以向上波動而言,買權獲利無限而賣權損失有限;以向下波動來說,買權損失有限而賣權獲利無限。綜合二者,則波動性對買、賣權的買方而言仍是有利的,所以權利金會較高。
在此我們要介紹二項選擇權重要的名詞:一是選擇權之價內、價平與價外;二是選擇權之內含價值與時間價值。
一價內選擇權指買方在此時要求履約即可獲利。因此價內買權,必是當目前價格高於履約價格(S>K) ,買方可要求履約以低價買進,旋即以較高的市價賣出;而一價內賣權,則必是目前市價低於履約以高價賣出,而以較低的市價買回。
若市價正等於履約價,稱作價平選擇權;若買方在此時履約得不到任何好處反而有損失,則稱作價外選擇權。
選擇權的價值可分為兩部分:一是內含價值;二是時間價值。
所謂的內含價值,就是價內選擇權立即履約所獲得之利潤。而時間價值就是買方對價平或價外選擇權進入價內或已為價內但更深入價內的一種期望,所願意支付的權利金,這種期望會隨著時間的消逝而機會愈來愈少,直至到期日為零,所以稱作時間價值。
選擇權交易策略
主要可分三大部分:
一、 單一選擇權的操作
二、 價差選擇權交易
三、 混合式選擇權交易
一、 單一選擇權的操作:單一部位的操作是其它各種交易策略的基石,若有清晰的觀念則千變萬化的組合皆可迎刃而解,其操作的時機大致如下:
買入買權 (Buy or Long one call) :
1. 預期標的物價格上漲
2. 將買進標的物決策遞延
3. 降低直接放空標的物(現貨或期貨)的風險。
買入賣權 (Buy or Long one put) :
1. 預期標的物價格下跌
2. 將賣出標的物的決策遞延
3. 降低直接作多標的物的風險。
賣出買權 (Write or Short one call) :
1. 預期標的物價格會稍為下跌
2. 為已持有的標的物設定賣點,且嚴格執行
3. 為已持有的標的物提供有限度的避險。
賣出賣權 (Write or Short one put) :
1. 預期標的物價格會稍為上漲
2. 為欲持有的標的物設定買點,且嚴格執行
3. 為已放空的標的物提供有限度的避險 。
二、 價差選擇權交易:價差選擇權交易指的是將同一類但不同系列的選擇權組合起來的投資策略。所謂同一類,即指皆為Call或皆為Put,所謂不同系列,即指組合的月份不同或履約價不同,前者稱作水平價差,後著稱作垂直價差。若二者皆不同,則稱作對角價差。以下介紹垂直價差的兩種型態:
1. 看多價差交易 :
A. 若以買權來組合,則買入履約價較低之Call,並賣出履約價較高之Call 。
B. 若以賣權來組合,則買入履約價較低之Put,並賣出履約價較高之Put 。
2. 看空價差交易 :
A. 若以買權來組合,則買入履約價較高之Call,並賣出履約價較低之Call 。
B. 若以賣權來組合,則買入履約價較高低之Put,並賣出履約價較低之Put。
三、 混合式選擇權交易:混合部位指的是同時買進或賣出權利期間相同的Call或 Put,若履約價相同,則形成跨式(Straddle) ,若履約價不同則組合成垂直混合式(Strangle)。
1.買進履約價相同的Call 和Put,形成下跨式,當期貨大漲或大跌時獲利。
2. 賣出履約價相同的Call 和Put,形成上跨式,當期貨在損益兩平區間盤整時獲利。
影響選擇權價格的因素
一、 相同點:都是一種契約,約定在未來以特定的價格買賣某一商品或金融資產。
二、 相異點
1. 權利與義務的關係不同:
FUTURES :買方與賣方之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
OPTION :買方有權利無義務,賣方有義務無權利。
2. 履約價格訂定方式不同 :
FUTURES :由買賣雙方透過公開市場喊價決定。
OPTION :以人為方式在事先選定。
3. 買賣收支行為的有無 :
FUTURES :買賣是發生在未來,目前並無實際買賣行為發生,祇是簽下契約,彼此繳交的保證金只是為防止違約或支應浮動損失。
OPTION :目前即有買賣收支行為發生,買方支付權利金,即買權或賣權的價格給對方。
4. 保證金的要求不同 :
FUTURES :買賣雙方都有義務,故都要繳交保證金。
OPTION :買方有權利無義務,故不須繳交保證金;賣方有義務,故要繳交保證金。
5. 履約價格訂定方式不同 :
FUTURES :保證金是定額,由交易訂定。
OPTION :保證金是用公式計算,並非定額。
6. 衍生商品的能力不同 :
FUTURES :衍生商品的能力較弱,只有一度空間 (時間)。
OPTION :衍生商品的能力較強,有二度空間 (時間、履約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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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自: http://blog.sina.com.tw/life_beauty/article.php?entryid=577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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