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權-基本交易策略
在前篇(選擇權-賭場VS賭客 )介紹了買賣雙方的優缺點後,這次來進一步說明”權利(買權&賣權)”買賣最基本的交易策略。
在介紹交易策略前,先解釋選擇權的權利區分。
選擇權是一種權利契約,買方支付權利金後,便有權利在未來約定的某特定日期(到期日),依約定之履約價格(Strike Price),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的約定標的物。依權利型態區分,可分為買權(Call Option)及賣權(Put Option)。
1.買權(Call Option)
是指該權利的買方有權在約定期間內,以履約價格買入約定標的物,但無義務一定要執行該項權利;而買權的賣方則有義務在買方選擇執行買入權利時,依約履行賣出標的物。
這部份是選擇權的基本定義,不過在台灣的交割方式不是以標的物,而是直接以現金交付履約價格與最後結算價之差額,這什麼意思呢?舉個例子看看就知道囉!
以期貨選擇權的買權(Call)和小型台指為例(因為它們一點都是代表50元),且不考慮交易成本:
02月份結算履約價為8000點的加權指數期貨選擇權目前權利金是50點,如果買方想取得這個權利要給賣方50點權利金,50點*50元/點=2500元
在02月的結算時大盤為7800點,低於8000點:
在這個情況下,買方在市場可以用7800點的價值買進一單位小台指期貨契約,自然不會使用選擇權契約中約定的8000點去買進,買方會放棄行使選擇權的權利,這時賣方的義務也終了,買方-1000元,賣方+1000元。
在02月的結算時大盤為8000點,等於8000點:
在這個情況下,買方在市場可以用8000點的價值買進一單位小台指期貨契約,等於選擇權契約中約定的8000點,買方雖可以行使權利,但實際上沒有任何利益,賣方在市場上以8000買進一單位小台指期貨契約,再以8000賣給買方,賣方沒有損失,買方-1000元,賣方+1000元。
在02月的結算時大盤為8050點,等於8000點+50點:
在這個情況下,買方看到市場中一單位小台指期貨契約己經有8050點的價值,高於選擇權契約中約定的8000點,買方將會行使權利向賣方以較低的8000成本取得一單位小台指期貨契約,這份契約目前己經有50點的獲利,但扣掉當初的50點權利金,買方剛好打平,而賣方必須在市場上以8050買進一單位小台指期貨契約,並以8000賣給對方,這會造成50點的虧損,但因為之前己收了50權利金,也是打平,買方+0元,賣方+0元。
在02月的結算時大盤為8200點,大於8000點:
在這個情況下,買方看到市場中一單位小台指期貨契約己經有8200點的價值,高於選擇權契約中約定的8000點,買方將會行使權利向賣方以較低的8000成本取得一單位小台指期貨契約,這份契約目前己經有200點的獲利,扣掉當初的50點權利金,買方可以獲利150點,而賣方必須在市場上以8200買進一單位小台指期貨契約,並以8000賣給對方,這會造成200點的虧損,但因為之前己收了50權利金,總損益為-150點,買方+7500元,賣方-7500元。
2.賣權(Put Option)
是指該權利的買方有權在約定期間內,以履約價格賣出約定標的物,但無義務一定要執行該項權利;而賣權(Put Option)的賣方則有義務在買方選擇執行賣出權利時,依約履行買進標的物。為什麼有這種需求呢?通常這是用在避險上的需求,如果我們怕手上的股票或期貨部位在下跌時,會產生超過自己能夠承受的風險,那就在我們最低能夠接受的履約價買一個Put來當保險,這樣子當結算時,手上標的物真的跌低於履約價時,我們就能以最低能夠接受的履約價將手上部位脫手,以下用同樣的例子來說明。
一樣是以期貨選擇權和小型台指為例,不考慮交易成本:
02月份結算履約價為8000點的加權指數期貨選擇權目前權利金是50點,如果買方想取得這個權利要給賣方50點權利金,50點*50元/點=2500元
在02月的結算時大盤為8200點,高於8000點:
在這個情況下,買方在市場可以用8200點的價值賣出一單位小台指期貨契約,自然不會使用選擇權契約中約定的8000點去賣出,買方會放棄行使選擇權的權利,這時賣方的義務也終了,買方-2500元,賣方+2500元。
在02月的結算時大盤為8000點,等於8000點:
在這個情況下,買方在市場可以用8000點的價值賣出一單位小台指期貨契約,等於選擇權契約中約定的8000點,買方雖可以行使權利,但實際上沒有任何利益,賣方向買方以8000點買進一單位小台指期貨契約,再於市場上以8000點賣出,賣方沒有損失,買方-2500元,賣方+2500元。
在02月的結算時大盤為7950點,等於8000點-50點:
在這個情況下,買方在市場賣出一單位小台指期貨契約只能取得7950點的價值,低於選擇權契約中約定的8000點,買方將會行使權利以較高的8000價值賣出一單位小台指期貨契約給賣方,這份契約目前己經有50點的獲利,但扣掉當初的50點權利金,買方剛好打平,而賣方必須以8000點買進對方的一單位小台指期貨契約,再於市場上以7950點賣出,這會造成50點的虧損,但因為之前己收了50權利金,也是打平,買方+0元,賣方+0元。
在02月的結算時大盤為7800點,小於8000點:
在這個情況下,買方在市場賣出一單位小台指期貨契約只能取得7800點的價值,低於選擇權契約中約定的8000點,買方將會行使權利以較高的8000價值賣出一單位小台指期貨契約給賣方,這份契約目前己經有200點的獲利,扣掉當初的50點權利金,買方可以獲利150點,而賣方必須以8000點買進對方的一單位小台指期貨契約,再於市場上以7800點賣出,這會造成200點的虧損,但因為之前己收了50權利金,總損益為-150點,買方+7500元,賣方-7500元。
買權Call的買方是為了參與標的物的漲勢,賣權Put的買方是為了避開標的物的跌勢。
看到這邊,應該對選擇權損益的部分比較瞭解了,但對於怎麼使用還是頭昏腦脹對嗎?很多第一次接觸選擇權的人會被複雜的組合弄得眼花撩亂。其實很多觀念都可以用前篇提到的「零和遊戲」的解釋(每個輸家都會搭配一個贏家,贏家所獲得的就是輸家所損失的),以「鏡子反射」似的原理記住下面四個心法就行了!
選擇權有買方(Buy),相對的就有賣方(Sell),買方觀點:
買買權(Buy Call)=> 看漲
買賣權(Buy Put) => 看跌
那麼依據「零和遊戲」觀念,賣方觀點:
賣買權(Sell Call)=> 看不漲
賣賣權(Sell Put) => 看不跌
(以上四個基本觀念千萬要背下來)
3.權利金
上述提到的例子,都是假設持有到結算(約定期間到期)後,以大盤的結算價和約定履約價差額去計算損益,但實務上不一定都會持有到結算,如果提早將選擇權部位平倉,那該次操作的損益就要看進場和出場時權利金的差值。
權利金 = 內含價值(IV) + 時間價值(TV)
選擇權的權利金是買權或賣權的買方支付給賣方的金額,其是由內含價值+時間價值所組成。內含價值很好理解,就是指目前市價己經超過履約價的程度,而時間價值則是人們在結算前,願意給予該契約的溢價程度,以下圖為例,這是一份買權(Call)的報價,目前大盤在7811點(小數點就不計了),如果這一刻結算的話:
接下來,就以實例開始看圖說故事啦!
履約價7700在目前大盤7811有(7811-7700)=111點的內含價值
履約價7800在目前大盤7811有(7811-7800)= 11點的內含價值
履約價7900在目前大盤7811有(7811-7900)=-89點的內含價值,等於0內含價值
但很明顯的,目前市場上交易中的成交價遠高於上面算出來的內含價值,這個多出來的部份,
就是時間價值:
履約價7700目前成交價208,扣除內含價值111點等於多了97點的時間價值
履約價7800目前成交價148,扣除內含價值11點等於多了137點的時間價值
履約價7900目前成交價99 ,扣除內含價值0點等於多了99點的時間價值
時間價值主要影響因素為:
1.到期時間長短-還有愈久時間結算,穿越履約價的可能性愈高,時間價值也愈高。
2.標的物波動率-標的物本身波動率變大,穿越履約價的可能性愈高,時間價值也愈高。
價內、價平、價外
履約價和標的物市價的相對位置,可以分為:
已經超過履約價而有內含價值+時間價值的價內(In the money),如6700點~7800點檔次
最接近市價的價平(At the money),如7800點檔次
還不到履約價只有時間價值的價外(Out of the money),如7900點~9000點檔次
內含價值是從價平開始,愈往價內愈多
時間價值是價平最多,愈往價外、價內愈少
客官們,看到這邊有對選擇權更瞭解了嗎?
本文引用自: https://c267.pixnet.net/blog/post/103217144-%e9%81%b8%e6%93%87%e6%ac%8a-%e9%9b%b6%e5%92%8c%e9%81%8a%
留言列表